交通费的定义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与参加处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与处置交通事故有关事宜而发生乘车坐船等交通成本,由有关事故责任人根据肯定的规范对该项成本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防止的,应当遭到赔偿。
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2条规定,“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依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质发生”为标准。所谓“实质发生”的成本,是事实判断问题,假如交通成本的支出是实质与受害人本人的就诊、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与与其亲属处置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成本支出的规范没超越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员工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觉得是实质发生且必需的交通成本。实质发生且必需的交通成本,因为需要和实质状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比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成本,应当列人责任人应对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成本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需要成本的支出需要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诊、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置等必要事情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合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质发生的成本
比如:徐某为某村村民,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徐某减速慢行,并打出转向灯示意,但卡车没减速,也没打出转向灯,徐某觉得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立刻就到路口时,该卡车仍未减速忽然转向,徐某措手不及,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块,徐某被弹出车外,摔在马路上,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需要,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因为仍处于昏迷状况,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妈妈在医院进行陪护。妈妈的往返都是通过火车。因为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坐火车是需要的。至徐某康复时止,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都是实质发生的成本。如此,徐某就能向事故责任人需要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讲解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所需交通、食宿成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置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根据病人实质必需的交通成本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22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质必需的合理交通成本,包含需要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